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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用住宅用地應納稅額=
一般土地應納稅額=
**修正「平均地權條例」第四十條條文**

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63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3條條文

*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二十年以上者,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二十。

*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三十年以上者,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三十。

*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四十年以上者,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百分之四十。

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,開始實施。

若你持有土地符合上述條件,請自行將上述計算結果扣除減徵稅率部份,即為應納稅額。

說明:
本表試算稅額,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土地增值稅應繳稅額之計算公式估算。
實際應納稅額仍應以稅捐單位所開立之土地增值稅單為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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